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2021-06-18 15: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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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 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 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 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发〔2018〕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载体分为创新载体和创业载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 括各级 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 心 (院、所、站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区等。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 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根据前海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前海创新创业载体专项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实行滚动管理,如本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 资助资金需求量超出年度预算,不足部分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付。 

第四条 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前海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各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等 前海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属核准类资助,实行单位 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管理部门 (前海管理局)决策的原则,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重大项目支持方 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 前海管理局核定后一次性给予资助: 

(一 )创新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二)创业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50%,最高5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上述资助用于开办阶段(自载体机构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装修、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办公设备(可以用于办公室工作的设备和器具)、 实验设备(软、硬件设备)、购买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等费用以及为筹措开办费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七条 运营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载体,经 前海管理局核 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 运营费资助,各创业载体最高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 1,众创空间:200万元。 2,孵化器:300万元。 3.加速器:400万元。 4.科技产业园区:500万元。 

上述资助用于运营阶段(自开办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设各维护升级(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人员薪酬 (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 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一)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 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 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 (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 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 政策的创新创业载体,不 再享受本条资助。 

第九条 创业载体内有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 照如下标准给予创业载体 奖励: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的奖励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每个企业给 予创业载体3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十条 创业载体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促成创业载体内入驻企业(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成功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融资额3%的融资奖励。对同一创业载体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 50万元,全年累计奖励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载体事前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并冠名“前海”的,事后一次性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对未冠名“前海”的,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 50%,最 高不超过 50万元予以资助。 前款规定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3场,并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资助且未获得深圳市其它区级政府同一项目配套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 创新载体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创业载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范围为: 

(一 )创新创业载体获奖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类奖项;获得广东省科学 技术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及深圳市科技类奖项。

(二)创新载体获批建设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 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获批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省、市级创新载体。 

(三)创新载体立项配套: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 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 (专项)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科技产业类科技规划咨询项目。 

(四)创业载体认定配套:经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业载体。 

(五)创业载体立项配套: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给予的科技类项目立项资助的创业载体。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资助,但不重复资助。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配套资助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开办费资助为同类资助,资助方式遵循择高 资助原则,获得这两项配套资助后不可再申报开办费资助。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中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人数占实际研发团队总人数25%、50%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资助基础上分 别增加10%、20%的开办费资助、运营费资助和租金及物业费资助。创业载体孵化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占孵化总项目数的25%、50%、75%以上,并且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第六条、第七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30%的开办费资助和运营费资助,同 时在第八条资助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且冠名“前海”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由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主办的活动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前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创新创业载体,可按照局内流程报前海管理局集体讨论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监督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集中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具体申报方式及申请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审核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创新创业载体进行现场核查,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不 予立项,情节恶劣的 (如严重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且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将拟资助创新创业载体名单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立项资助。公示期间有书面异议并经前海管理局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 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资助100万元 (含本数)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书面承诺 3年 内不迁离前海;获得本实施细则资助500万元 (含本数)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书面承诺 5年内不迁离前海。对违反承诺的创新创业载体,除追缴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外,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扶持资金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不少于5%比例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如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的创新创业载体, 除追缴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外,还将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前海管理局其它资助政策规定的,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标准较高的资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 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 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创业载体还应当有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 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不 同种类创业载体,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活动: 1.冠名“前海”。 

2.活动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邀请诺贝尔奖或同等层次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世界知名人士、国际机构负责人以及国际各行业的相关知名人 士等具各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嘉宾。 

4,受到中央级别媒体报道。 

(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人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公民护照等的港澳台或外国公民 2.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或海外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或海外永久居民。 3,在港澳台及海外大学留学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内地居民。 

(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具有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和港澳台及海外运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港澳合资等)。 2.股权结构中有符合本实施细则港澳台及海外人员规定的自然人股东且持有25%以上股份。 3.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港澳台及海外背景的项目或运营机构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在另行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