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24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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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孵化器))是指在福田辖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科技及 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产业园区和 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大类。 

第三条 园区(孵化器)以社会投资、政府支持、产业集聚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受理、审批、认定、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园区(孵化器)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 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园区(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定义见附件1)发展的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孵化 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第八条 区级园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园区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 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40家; 

(五)园区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 且部分条件暂不符合要求的园区实行过渡期认定,过渡期认定资格的具体程序参照第四章,具体标准参照第二十条。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 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 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且不超过 20000 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70%,公共 配套服务场地应不少于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5%,孵化器在孵科 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 (五)孵化器20%以上的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 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区科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孵化器)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六)园区(孵化器)已入驻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清单; 

(七)园区(孵化器)已入驻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八)园区(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 园区(孵化器)为租赁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 证;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园区(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园区(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签署的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十)入驻企业知识产权证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提交材料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被退回材料的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区科创局负责组织园区运营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含)的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并对被核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评审合格的单位,评审结果将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区科创局收集公示 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创局授予“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 称号。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由区科创局负责对园区(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在产业园区的发展上提供优惠政策支 持。 

第十六条 由区科创局组织人员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园区(孵化器),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二)园区(孵化器)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福田区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要求; 

(三)园区(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孵化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建设情况; 

(五)园区(孵化器)总体经济运营情况以及科技型企业发展情况,如入驻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知识产权、从业人数等。 

第十七条 区科创局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由区科创局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受到入驻企业经查实无误的投诉10宗以上;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孵化器)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孵化器)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整改完成后,由区科创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园区(孵化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园区(孵化器),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 对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部分认定标准及条件暂不达标的园区实行过渡期认定: 

(一)对认定标准及条件暂不达标的园区,若科技型企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40%,入驻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0家,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给予园区入驻科技型企业相应的支持,支持年限即过渡年限为2年; 

(二)过渡期结束后,若该园区仍未能达到相应的认定标准及条件,不再给予入驻企业支持,且园区不得再申报过渡期认定资格;但该园区达到认定标准及条件,经评审合格后,可 按照本办法认定为“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需进行以下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科创局: 

(一)园区(孵化器)的功能进行变更;

(二)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孵化器)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园区(孵化器)对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五)影响园区(孵化器)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孵化器)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第二十二条 园区(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科创局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予以撤销称号, 并在3年内取消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需配合区科创局每季度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经区科创局批准,被授称号单位不得将其称号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称号用于其他园区(孵化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